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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纵览网(www.zonglan.com)

2024年1月19日晚,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下文简称为方城县英才学校)宿舍发生火灾,导致13名三年级学生遇难,4人受伤。

事发之后近两年——2025年12月17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两天后,该案一审宣判。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连日以来,围绕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与量刑轻重,社会各界争议不止。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1)

12月19日,贾霞在庭审中(视频截图)

一个线头引发的惨剧

调查报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学生宿舍305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8岁小学生在宿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此外,房间内放有16张木质床和5张带木床板的铁床,上下双层床铺呈大通铺紧密摆放,造成火势横向迅速蔓延。上铺起火产生的高温带火熔融物,滴落至下铺引燃被褥、衣物等,造成火势竖向迅速蔓延。

燃烧形成的高温烟气在房间快速聚集,室内温度迅速上升,所有可燃物快速燃烧,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经调查实验,起火后约12分30秒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13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致死。

调查报告认为,造成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宿舍人员密集,疏散逃生条件差。事发当晚,305房间住宿34人,远超标准要求。起火房间有2个疏散门,但东侧门被床铺堵挡。

学生深睡和有毒烟气降低逃生能力。起火时,学生已入睡近2个小时,大都进入深睡状态。学生在深睡中吸入高温有毒烟气,丧失逃生能力。

学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宿管员贾霞未及时有效疏散学生,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未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305房间被困学生。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才有老师拨打119电话报警,此时305房间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三楼除305以外有6间宿舍,308和306室内均无任何消防设施、装置,其他4间仅在房顶安装有2-3个圆形的电子烟雾报警装置。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2)

英才学校。摄于2024年1月

“宿管阿姨”被判六年,法院详解

12月25日,观察者网从一位遇难学生家长处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霞作为宿管老师,事发前对305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缺少喷淋设备未向校方汇报;用床铺将305宿舍东侧安全出口堵挡,未对305宿舍学生随身携带物品检查;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未及时疏散学生。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3)

判决书部分内容(受访者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1名重伤、3名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被告人依法应从严惩处。李宇、贾霞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李宇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对本案火灾事故应负最主要责任,对其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贾霞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相对轻于李宇、徐向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宿管曾让学生返回火场叫人,自称被“吓瘫在地”

判决公布后,贾霞的刑期成为争议焦点。许多网友认为,其与校长、实控人的刑期差距不足一年,量刑“过重”,她是“基层为管理层的失职埋单”。其同时担任班主任与宿管的身份,也引发了基层教师对“权小责大”困境的共情。

另有网友指出,火灾中有超过两百名学生被成功疏散,认为贾霞“救了一百多名学生”,其“救人行为”应在量刑时被考量,甚至称其为“英雄老师”。

另一方面,庭审披露的细节呈现了不同图景。

判决书显示,有一名学生在庭上作证称,自己跑出宿舍,看见贾老师在过道蹲着,问屋子里还有谁,他说还有好朋友张某某, 贾老师让其进入到火场去喊张某某,导致其左手、右手及右上臂被烧伤,而贾老师自己没有到宿舍内去救援同学。另一学生证言也提到贾老师让前述学生进宿舍叫人。

贾霞本人的供述也承认,“1月19日晚上,我在负责的305房间睡觉,后被人喊醒,睁眼看到宿舍南部中间的窗子附近着火了。我起床后喊学生起来,接着跑出305宿舍,在门口喊韩青坡主任……然后给校长徐向阳打电话,说我们宿舍着火了,我被吓瘫在地上,没有力气站了,只能喊学生出来。看见大家都弄水去救火,我也端了一个小塑料盆接水救火,后来看见消防队的人去救火了,就没有进305宿舍救里边被困的学生。”

贾霞还承认,“被堵的门是在2023年秋期学生开学分配床铺的时候,我将后门堵死的。没有向校领导汇报,但他们经常去查寝,堵门的事他们都知道……我不知道按规定标准应该住多少学生。宿舍没有安装感烟器及喷淋设施,没有向李宇及徐向阳汇报过。”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4)

贾霞在庭上的供述 受访者提供

据澎湃新闻报道,被害人代理律师透露,事故起火点位于南排5号床铺,老师睡在西门口的床铺。根据宿舍平面图,结合咨询被害人家属得知,13名死者,除两名死者外,其余死者均睡在5号床铺以东的8张床上(南排4张,北排4张)。这些床上睡的学生想要逃生,必须穿过着火区域,从西门逃生。其中,南排1、2、3号床上的学生全部遇害,这三张床紧挨被堵的东门。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5)

报道称,庭审中,有其他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指出,证言显示,被贾某要求进入宿舍去喊张某某的学生,和张某某有短暂交流,不过,最终张某某未逃出宿舍而遇难。从这位学生能够出来,可见当时有一定救援条件,贾某作为成年人和宿管,却让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火场救人,已涉嫌故意伤害。

“母亲有责任,但罪不至此”

对于这一细节,观察者网已得到了前述学生家长及贾霞的儿子程先生的确认。但对于贾霞“吓瘫在宿舍门口”及“救援不力”的相关指控,程先生并不完全认可。

12月25日下午,程先生向观察者网解释道,母亲年事已高,再加上事发突然、从未经历过如此规模的事故,一时间显得手忙脚乱是“正常的生理反应”。

程先生直言,“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你,如果是我,是千千万万个普通人,有几个能保持理智的?”

“一下醒来看到那种场面,我感觉只要是人都会害怕,她(贾霞)有这种生理反应是正常的。但是她在这个时候,依然不忘去救火,只不过是身体上不允许她现在去救了,她已经没办法了。除了这件事情(瘫软在地),她也组织疏散、也去救火了。”程先生说道。

对于舆论及判决书中提到的“报警不及时”一事,程先生持有不同的观点。

他认为,当时优先撤离宿舍内的学生是最重要的事项,“任何事情,人是最重要的。在那种情况下,我认为她(贾霞)的出发点是好的。至于学生进入火场被烧伤一事,我不做太多讨论。”

程先生表示,法院多次提到母亲救援不力以及未能有效救援,“有一定道理,但是我又感觉有点不太对”。

程先生解释道,作为旁观者而非亲历者,即使换位思考也体会不到58岁的母亲在火场中的感受。法院对于母亲的判决有些“理想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都是会犯错的,我觉得母亲有责任,但罪不至此。”

河南学校宿舍火灾致13死,老师当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图6)

程先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贾霞照片

程先生介绍道,母亲兼任班主任和宿管是因为学校是寄宿制学校,需要有人员在晚上看管学生。母亲作为班主任,教授语文,工资为正常教师工资,大约在4000元左右。

出于补贴家用的考虑,加上自己和父亲长期在外务工、不经常在家,他推测母亲是希望“多赚一点是一点”,兼任宿管可以获得少量的补助,大约在3、400元左右。而学校出于经济方面的考量,也支持教师兼职。

提到自己长期在外,程先生表示,已有七百余天没有见过母亲。

程先生说,他也曾尝试过通过各种渠道与母亲见一面,但未获支持。有关部门向其回复,在调查结束前无法安排其与贾霞见面。

对于后续是否要提起上诉,程先生向观察者网回复道,“不方便透露”。

一位遇难学生家长也向观察者网表示,认为贾霞“有点冤”, “或许贾霞也未必愿意承接宿管的职责,可能她也没有选择的余地,说到底,还是学校的责任”。

这位家长提到,近期许多网友在为贾霞“鸣不平”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攻击他,称他作为原告“一手将贾霞送上了法庭”。

该家长无奈地表示:“我们与她无冤无仇,我真的感觉她挺无辜的。但作为公诉案件,贾霞的判刑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甚至很多案件细节也是在庭审当天方才获悉,因此对于许多网友的批评,他表示无法理解。

无论是这位家长还是程先生,不约而同地向观察者网强调,应当追究携带打火机的学生的家长的责任。

律师:贾霞量刑符合规定,纵火学生家长或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些争议,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王保红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王保红认为,首先需要分析贾霞是否构成该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网络上关于“宿舍超员、消防隐患不应由班主任及宿管负责”的质疑,王保红表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由此可见,宿管老师作为直接管理宿舍、承担安保责任的“专人”,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宿舍设施(如消防安全设施)负有维护义务。因此,贾霞符合该罪犯罪主体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认定贾霞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是基于其具有宿管老师的职责,而非班主任的职责。换言之,如果贾霞仅为班主任,没有对学生寄宿的管理职责,事发时也不在学校,则一般不会因此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对于量刑问题,王保红解释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后者属于“结果加重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本案中,英才学校造成13人死亡,符合“后果特别严重”,最终对被告人贾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对于舆论呼吁的“救人应免责”甚至“立功”一说,王保红认为,这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王保红表示,网上舆论所称的该情况是否属实有待查证,本案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以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为准。即便认为该情况属实,该说法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

贾霞的救援行为属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不符合《刑法》中“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的法定情形。他类比道,这如同交通事故责任人救助伤者,属于义务履行而非可免罪的见义勇为。

王保红补充道,如贾霞或其近亲属选择上诉,二审争议焦点可能会围绕一审对贾霞的量刑情况展开。

一种可能的辩护观点是:贾霞虽然负有对宿舍设施安全的维护义务,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形,仅作为宿管老师且身兼数职的贾霞,对宿舍设施安全问题未必具有充分的、实际的维护能力,难以彻底履行相关作为义务。尽管该情况无法排除贾霞构成犯罪的定性问题,但应当在量刑这一定量问题上予以考量,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至于纵火学生家长的责任,王保红认为,家长通常难以预见携带打火机会引发严重火灾,其疏于监护的行为与火灾后果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联,因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该学生家长确实疏于监护,并间接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了严重人身伤害,因此可能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纵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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